了专家论述:
关于庭审发问的地位、作用
1、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与举证、质证、辩论都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手段;
2、律师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态度与异议;
3、律师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用;
关于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基本要求和技能
1、有备而来,明知故问,没把握的不问,可以关注;
2、通过发问,扭转被告人的被动局面;
3、律师发问,要与案件有关联、有价值;
4、律师发问,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5、律师的发问,要使被告人感到温暖;
6、律师发问,要避免重复,但必要时,可有意、有策略的制造重复;
7、律师向被告人发问,尽量使用开放式问题;
8、律师要适时提异议,制止公诉方、受害方及其他人的不当提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作为庭审中冲击、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认识的(第)一个手段,辩护律师一定要善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要多参加培训,多听专家论述,对自己成长非常有利。】
作者题外话:青春背我堂堂去 白发欺人故故生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二节 明知故问
有的律师很少提问,或者不提问。有的虽然提问了,也是无目的的随意提问,因为别的律师都提问了,自己不提问,显得自己没水平,显得自己不负责,这种提问是很危险的,很多情况下,起坏作用。
辩护律师对自己的庭审发问,要做好重分准备。
首先,通过阅卷,准备好自己要提问的问题,书面记录下来;
其次,会见被告人时,向被告人提出问题,看其如何回答,如果回答的内容对案件的辩护有利,才能准备在庭审时提问。
必要时,在会见过程中,反复向被告人提问,看他回答的内容是否稳定。
庭审提问时,甚至于按照在会见被告人时的提问顺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庭审发问,准备的越细越好。】
作者题外话:花有重开日 人无再少年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一
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问。
被告人开庭时,是非常紧张的,大多数不了解辩护律师提问的意图。即便不了解辩护律师的意图,事实求是的回答就可以了,可是,不少被告人,在辩护律师提问的时候,会想一些,律师为什么提这个问题?律师的用意是什么?我应该怎样回答?
想的太多了,往往回答的就错了,问题就严重了。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对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话,十有*,会被采信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话,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一致,容易被采信。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不一致,将会面临公诉人的“追问”,有时,审判法官为查清事实,还要提问。这种情况下,只有有足够的理由,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否则,就是“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会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
事情是这样的:(对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细写)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员(受害人)因故住在了同一个宾馆,同一间屋中。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身上多处伤痕死了,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
另一人(本案被告)肩膀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在房间里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受害人首先拿出刀子伤害被告人,并划伤了被告人的肩部,被告人夺过刀子,在夺刀子的过程中,致受害人死亡。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
侦查机关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公诉机关也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最终,通过庭审,审判机关也认可了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保住了性命。
可以看出,本案中,受害人首先侵害被告人,并致被告人 轻伤,这一个情节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却发现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节,这一情节足够推翻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所有供述,依法很可能判处死刑。
被告人的伤,很可能不是受害人造成的,是被告人自己造成的。
而这一情节其他人都没有发现。
既然被告人不想让作为律师的我知道,我也没有向他本人挑明。
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一个刑事案件,通过侦查机关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查,审判机关的审理,不可能有出入,找律师没有用,从而在社会上存在一种观点:
作者题外话:故人故情怀故宴 相望相思不相见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二
找律师没用。
我办理刑事案件,不论案件影响大小,不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都要仔细的审查案件事实和卷宗材料。
首先,以怀疑的态度,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
当确定案件系被告人所为后,就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等,还原犯罪过程,特别是犯罪细节。
一个案件即便是被告人所为,因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疏漏,致使某些细节印证不起来,这就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情节”。
只有全面掌握案件的细节,才能防止在辩护过程中出现纰漏。
详细还原犯罪的过程,是审查、判断进而掌握案件全过程,包括案件具体细节的最有效的方式。
本案,也是这样。
但我在还原被告人肩部受伤这一个环节时,我设想了很多种情况,反复模拟,怎么也得不出一个合适的“伤害过程”。
最终得出一个结论:被告人的肩伤,是自己造成的。
也就是被告人在这个细节上,说了假话。
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
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
作者题外话:花到三春颜色消 月过十五光明少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三
上午要开庭了,这位律师早晨一早会见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审过程中,另一位辩护人就他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受害人首先伤害被告人,致被告人轻伤”发问,当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我就不让他问了,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注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后,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了数十个疑点,来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后来又开了一次庭。
但是,所有人都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案件宣判后,我去会见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这个关键的问题,他也不承认,进行辩解。第一种辩解,我给他驳回;第二种辩解,我给他驳回;一共有六种辩解法,我都一一给驳回。
最后,他最终承认了我的分析是对的,并和我认错说:不该不相信我,另请的律师差一点误事等等。
当时我的心情很复杂。
我宁可相信我的分析是错的,我非常希望被告人能够说服我。
那样,我既能对得起一个律师的职责,对得起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现在,总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更对不起受害人。
我想了很长时间。
一是: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作者题外话:两纸京书临水读 小桃花树满商山
第四节 职业道德与良心
二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证据反映的事实;
四是: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义务。除了被告人“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没有义务反映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
最终,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严格依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是对的。
作为一个人,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受害人;作为一个律师,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对得起当事人。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如不问,庭审发问有时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作者题外话:三五夜中新月色 二千里外故人心 。。
第五节 自圆其说
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比如,在前边所说的“三一五”特大杀人案庭审中我对张萃的提问: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