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的案情是这样的,1879年,康涅狄格州通过了一部禁止避孕的法律,将使用、协助使用或鼓励使用“任何避孕药物、医疗产品或器械”的行为视为犯罪。 1965年,为挑战该法,康涅狄格州家庭计划委员会主任格里斯沃尔德与耶鲁大学医学院教授巴克斯顿医生在纽黑文合伙开了一家专门控制生育的诊所,不久,他们很快被逮捕,地方法院判他们有罪,并处罚金100美元。两人于是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首次使用了“隐私权”概念,并裁定,自由节育权是公民“隐私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否节育和怀孕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只要未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因此,康涅狄格州禁止避孕(计划生育)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
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一项判决,在斯万诉夏洛特一梅克伦伯格县教育委员会案 (Swann v。 CharlottoMecklenburg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中裁定,鉴于农村地区黑人与白人居住区相隔太远,可以采用校车制度,把白人学生用校车送往黑人居住区,把黑人学生送往白人居住区,用校车强行把黑白学生混合,以实现黑白合校的目的。
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弗曼诉乔治亚州案中宣布死刑的执行过于武断,而且显失公平,全国的死刑执行因此中断了一段时间。该案案情是,26岁的黑人威廉姆·享利·弗曼闯人一栋私人住宅行窃,被房主发现,他逃跑时被绊了一跤跌倒,携带的枪支走火,击中了房主。他被警察逮捕时,身上还带着那把枪。弗曼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他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2年6月29日,联邦最高法院以5:4 的判决裁定,对弗曼的判刑因构成“残酷而不寻常的惩罚”而违宪。法院同时宣布,乔治亚州的死刑法给予陪审团过多的酌情处理权,因此可能导致了量刑的武断和不合理。在法院的多数意见中,有两名大法官认为,死刑本身违反了宪法,而其他大法官主要认为死刑的实施过于武断,而且对黑人被告存有种族偏见。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实际上废除了当时各州死刑方面的法律,全美有几百名死囚犯因此获得减刑和缓刑,这一判决还迫使各州和国会开始重新思考有关法律,并纷纷开始修改死刑法律。
拜伦· R。怀特(Byron R。 Whke):来自美国科罗拉多州,1962年由肯尼迪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93年离任。 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来自美国俄亥俄州,1958年由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 1981年离任。
1980年大选中,里根是共和党候选人,卡特是民主党候选人。
联邦党人(Fedemlist)不是一个具体的政党,而是指美国建国之初,那些积极争取宪法通过的宪法拥护者们。当时,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等人以古罗马执政官普布利乌斯 (Publius)的名字为笔名,在《纽约独立新闻报》上开辟“联邦党人”专栏,不断发表文章,为宪法批准制造声势,这些文章后来统一汇编成集,并被命名为《联邦党人文集》。麦迪逊常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并担任了第4任美国总统。_汉密尔顿是宪法会议中非常有影响力的一位代表,并成为美国首任财政部长。约翰·杰伊则是首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文集中大多数文章是由汉密尔顿执笔的,麦迪逊也对文集做出了重大贡献,而杰伊因为患病,仅写了 5篇文章关于联邦党人协会的发展,可参见美国2008年出版的一本新书:Jonathan Riehl, Inside the Federalist Society:How Conservatives are Remaking, 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8。在这本书里’作者结合亲身经历,记叙了联邦党人协会创立、发展与扩张的全过程,及其对种族平权措施、堕胎、国际法等一系列法律议题的重要影响。
这里的司法提名,主要是指任命联邦党人协会成员出任联邦上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法官。此外,从里根时期开始,共和党统治下的行政分支在招募法学院毕业生时,往往以意识形态,而非实际表现作为判断申请人任职资格的标准,这一做法在小布什上台后达到极致。根据2008年公布的一项报告,美国司法部在2002至2006年选拔新员工的测试中,用政治标准进行审核,许多职位申请人因为被认为有自由主义倾向,或者被认为是潜在的民主党支持者而被刷下。在2006年录用新人时,个人资料中流露出自由主义倾向的申请者被拒绝的机会,几乎是有保守主义倾向申请者的3倍。另外,报告还透露,美国各大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如果有人是自由主义倾向的美国宪法协会(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会员,就会被司法部的“荣誉员工计划”淘汰。相反,如果申请者与右翼的联邦党人协会有关,则有可能被迅速录用。
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Restraint):有时也被称为司法适度主义或司法自我约束主义,它主张司法机构应严格遵循先例,并严格尊重立法分支与行政分支的立法与政策,法院不是制定政策的机构,公共问题应当由民选官员而不是法官来决定,只有在发生明显违宪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宣告行政部门的行为无效。司法克制主义之所以认为法院不应当过于积极或激进,主要基于如下三个原因:一、法院并非民选机构,不对公众负责;二、法院在与其他政府分支对抗过程中,并不具备特别优势;三、法院不适合对广泛而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判决。最高法院历史上最积极倡导司法克制主义的大法官包括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与约翰·马歇尔·哈伦。
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持此论者认为,上诉法院应积极发挥实质性或政策导向性作用,不应该过于遵从现有法律原则或民选官员的判断,只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推翻先例,制定超前于立法、行政分支的政策,并宣告某项立法或政府行为因违宪而无效。司法能动主义一直被保守派批评为“法官立法”。司法能动主义最早的例子显然是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司法审查权,后期则以沃伦法院在贝克诉卡尔案(确立“一人一票”原则)、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要求警方羁押当事人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等案件中的一系列判决为代表。需强调的是,尽管保守派一直反对司法能动主义,但在他们有时也会动用司法能动主义推翻国会关于扩张联邦权力的立法,以及自由派确立的司法先例,这显然是个有趣的悖论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纽约州议会1789年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面包店老板不得让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当地一位名叫约瑟夫·洛克纳的面包店老板第二次违反该规定时,被纽约州法官处以50美元的处罚。洛克纳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1905年4月17日,最高法院判决洛克纳胜诉,法院判决意见认为,纽约州没有理由通过工作时间的限制,干涉面包业业主人身自由及契约自由。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对本案判决持异议意见,他认为:每个人的自由或其所欲行使的权利,应该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和权利为限。
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也译作总检察长,但司法部长是更为通俗的译法。在美国,司法部长是联邦的首席法律官员,也是行政分支中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司法部长由总统任命,一般是总统最为信赖的政治助手,负责在所有法律事务中代表美国。司法部长同时负责管理联邦检察官的起诉工作,联邦调查局与药品管制局也受其管辖。在民权、移民事务和国内安全等领域,司法部长也有很大的裁量权。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部长在选任联邦法官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亲自负责为总统挑选适当的最高法院提名人,司法部另有一位助理部长专门负责确定联邦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人选。正是基于两1985年7月,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三世在美国律师协会发表演讲,宣布里根政府的宪法解释原则是忠实于宪法的原旨解释,并对沃伦法院与伯格法院多年来偏离宪法原旨的司法能动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最高法院以适应时代变迁的名义,滥用了司法审查权。10月,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乔治城大学举行的“文本与教导”研讨会上,不指名道姓地反击了米斯的指责,批评了原旨解释的种种缺点,捍卫了最高法院数十年来保卫民权的成果。1988年,米斯当政的司法部法律政策办公室专门出版了一本给联邦行政分支参与宪法诉讼的官员参考的手册:《宪法诉讼指南》。该手册指出,联邦行政分支解释宪法的一般原则应当是原旨解释,手册还对最高法院涉及堕胎权、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的一些判例进行了批判。关于宪法原旨解释理论及相关争论情况,可参见赵晓力:“美国宪法的原旨解释”,载《思想与社会(第四辑):宪法与公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美国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前身为美国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始设于1891年,是为减轻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全国来自联邦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压力而设立。现在,全美国共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其中50个州分属于第1至第11司法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单设一巡回区,另设有一联邦巡回区(Federal Circuit),每一巡回区设一上诉法院。它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对本巡回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对联邦系统专门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