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民间状师。司法审判是政府公务,倾向以政府与社会秩序为考虑。它的作用是垂直的,从政府达于个人,较少有解决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水平作用。
在其有限的范围之内,清朝法律系统十分详尽地编成,而且执行起来也颇严谨。五种处罚(轻竹板与重竹板笞打、罚劳役、流放、处死)的判决从县衙开始一层层向上,经府、省、京城刑部,最后由皇帝批定处死。案件要向上级呈,由上级长官批审。不服审判的人可以上告。县令拘押犯人有一定时限,误审者会受到严厉申斥。大清律例共列四百三十六条主要条例,另有一千九百条附款,载明那些罪该受那些刑罚。地方官吏必须从中找出最适用于某一罪行的条款,再依法判刑。他可以援以往的判例,或是依理类推。但是法律毕竟不是用刑案聚积而成的。虽然有上千个案件收集成册,附评介注释以供地方官吏参考,却极少有通盘原则上的改进。条例之中也有互相矛盾者,往往不易确定是否真的适用。大体而论,法律既不是首要准则,也不是无所不在的。若是紧抓着法条的文句不放,就是漠视真正的道德,或是等于承认自己辩词本身就有弱点。
这套法律制度的一个主旨是,保全儒家的伦常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同样的罪行,其刑罚却因犯者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其亲属关系中的地位——而有所不同。不孝是罪大恶极的。儿子打了父母亲,就可以处斩。至于父母打儿子,如果是因为儿子不孝,就算打死了,只应责打一百大板(按习惯,一百板通常只打四十),或者根本就没有刑责。妻子打丈夫应责一百板,至于丈夫打妻子,要打成重伤而且妻子提出告诉了,丈夫才有刑责。年轻男子骂了伯父叔父所受的刑责,比他骂了曾叔(伯)祖的孙子应受的刑责要重。导致父母死亡,即便是无意的,也要判死罪。瞿同祖(1961)记述清朝一个刑案如下:“邓逢达(译音)与人打架时跌倒了,对方压在他身上。对方拾起一块石头,邓之子恐怕此人会用石头伤及父亲,便拿起小刀冲向此人。此人移动了,小刀竟刺入邓的腹部,邓因此丧命。官府认为邓子本意在救助父亲,将此案上呈皇帝时,请求开恩将“凌迟”减轻为“立斩”,请求照准。”这种处罚条款的含意无非是要维护礼教,因为礼教是社会秩序的支柱。侵犯了社会秩序,就要承担处罚的报应。
简言之,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别项——如美国近代的法律,大体上只是行政的一个工具。依照以读书人为统治阶级的儒家哲学的宏观看法,法律是不断努力维持道德秩序应当用的一个手段。墨子刻(1977)认为,许多中国官吏“自觉居于平和与混乱中间的位置,……儒生所见的周遭社会是腐化的,而且它与几乎遥不可及的理想处于紧张对立”。但这是道德的问题,区区法律条文并不能令他们感到安慰。
十九世纪西方人最关注的是,中国的法律系统缺乏保护个人应有的诉讼程序。被控告的人可能被强行逮捕,被无限期拘押,被假定有罪,被强迫招供以致陷自己于不利,而且没有律师替他出主意辩护,甚至根本没什么辩白的机会。面对政府时,个人毫无保护。
既然正式的法律主要是为政府的利益服务,这套法律系统中的私法或民法始终只有非正式的制订。因此,百姓间的冲突得用各种不同习惯的非官方的管道谋求解决。生意往来或契约上发生的冲突也许可在行会中调解。邻居有了争执,可以由村中大老、邻里社团、士绅来调停。另外更重要的是家族的族长。族长的本分除了主持祭祖、为族中子弟办家塾、安排族人婚事之外,还要尽全力防止族人进衙门公堂,办法是打点应纳的税赋,以及调解族人纷争。毕竟法律是公家的东西,是表象的,高高在村人日常生活之上的。所以大多数的冲突都是藉调解或诉诸旧俗与地方舆论,以法律之外的方式解决。
中国法律不按西方熟知的路线发展,显然与资本主义未发展以及古时中国没有独立的商人阶级有关联。中国没有法人团体为法律认可之个人的概念。大企业公司都是家族事业。生意上的关系并不是和家人无关、在家以外的世界中,一种受法律与契约上通用原则控制的冷漠而没人情味的事务。反之,生意公务是维系中国式生活的情面友谊、亲属恩义、私人关系的大纲中的一个部分。在以前的中国,合法“诉讼”程序、契约的神圣性、不受政府千预的私人企业三件事,从未形成它们在资本主义西方世界中那样的神圣三位一体。
本章已提示,十九世纪的中国将迟迟不能工业化。其原因是社会性与政治性的,也是经济性的。换句话说,中国政府和社会已经养成了可能产生反效果的心态、目标、行事方法,这些都将阻碍现代化。儒家轻视图利的观念、朝廷总以控制权为要务、官吏利用商人的习俗、农家的报酬递减现象与缠足风气,加上读书人的自尊自大与一般百姓的恐外心理,整个汇合起来,导致惰性产生。西方商业与文化前来袭击时,帝制晚期的中国便措手不及了。
非官方资本的企业与政府对于企业的扶植,都未在十九世纪的中国活跃起来。我们印象中,约一七五〇年前后的中国与欧洲的工业化之前的社会颇为相似;从表面来做比较的话,这两个社会彼此相像,却与十九世纪被工业革命改头换面的欧洲有很大差别。不过我们得承认,这种相似性只是表层的。在表面之下的是社会结构、文化、思想上的极大差异,这些要到十九世纪时才会突显。
第九章
边境骚动与门户开放
中央领导衰弱
究竟是英国炮艇打开了中国的门户,抑或是中国自己主动开放,已不再是争论的重点了。人口与对外贸易的成长,都迫使中国进一步与外面的世界接衔。这种趋势使国内与对外贸易方面都发生剧变。此时,工业化脚步已经慢了的日本和俄罗斯,完全要倚赖政府的领导即起直追。不幸,正当十九世纪的中国最需要政府强势领导与高瞻远嘱之时,政府却愈来愈孱弱而短视。
十八世纪将结束时,人口压力渐渐削弱了人们抵抗旱灾、水灾、饥馑、疾病的能力。这种情况又给已经老旧的满清政府机器许多无力应对的难题——水患防治、赈济饥荒、税收的需求量增加、收到税赋的难度也增加。皮耶艾田·威尔(Pierre Etiennee Will,1990)作的赈饥研究有很清楚的说明。清代中叶的官吏都以常平仓储粮,抵抗涨价,评估饥荒灾情,从外省运来粮食,再小心监督放粮。但是到了十九世纪,人口暴增一倍以后,这套官方制度崩溃了,管理田赋的士大夫阶级要负担的赈饥公务愈来愈重。这些弱点,加上官吏士气低落,又只顾追逐私利,使政府的效能更差,威信丧失。十九世纪变成一页冗长的帝国衰败史。
中国在十九世纪的经历,受三个基调的主导,即是内乱、外患、政府力图压制内乱抵挡外患同时还要保持朝廷统治力(见表4)。由于乱民、侵略、政府控制到二十世纪更是有增无减,本章所述的内外祸殃与政府作为只是日后更重大情况的浅尝。
近年的研究结果重塑了我们印象中的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影响力。十九、二十世纪交替之际的郝布森(J.A.Hobson)与列宁式的命题,强调外国输入制造品打击本土手工艺生计所造成的经济破坏,以及外国金融资本主义耗贫本土政府的经济破坏。较晚近的研究构成的经济图像却不那么严酷了,其中的外贸、投资、工技有时候可刺激本土经济成长与工技进步。现今的历史学者的侧重点,比较可能放在社会动乱和外国帝国主义引起的人心涣散。外力长时期侵袭中国社会人心造成的祸害之广,至今仍难以尽书。基督教传教团、西方教育、外国投资等新奇事物,变成具有双重不同含意了,从西方人长远观点来看常被视为前进的步骤,对于中国当时的安乐却也时时造成破坏。笼罩在其威胁之下的是整个生活方式,是比帝国主义经济学或心理学更宏大范畴之上的文明文化。
(表四)
总括来说,我相信“帝国主义”已经变成一个涵义甚广的术语,类似“封建”,由于太广,不能全盘予以接纳或否决,当作形容词来描述集体情况之特性时,比较好用些。不论如何,中国在十九世纪时的问题始于境内的动乱,不是从外患开始的。
清室的式微,从乾隆末期一次内乱未能一举平定的事实可以得到明白的佐证。此后,其它小乱相继发生。清朝的战术用于平定四川、新疆的内乱,显然十分有效,拿来应付广州的洋鬼子却不管用了。我们先看内部造反的问题,然后再来讨论引起外贸造反的诸般影响力。
白莲教之乱,一七九六——一八〇四
在乡间,人力和粮食供给是作战的主要资源,动员起来可以推翻朝廷。因此,类如元代就存在的白莲教这种组织,有时必须行动诡秘才能自保。白莲教招揽贫困的农民为信徒时,宣称弥勒佛将降生人世,明朝将复兴,现世的灾难、疾病、折磨可以免除,来生可享幸福。十八世纪晚期,这个教派在湖北、四川、陕西三省邻接边境,以及长江三峡以北与汉水上游一带传布。这个不宜农耕的多山地区是国境的边区,才开放垦殖不久。到此垦殖的穷苦百姓虽然受官方鼓励,获官府支助,却没有同等的朝廷法治跟着他们一起来。这儿的人生活仅能糊口,在天高皇帝远的情形下为所欲为。白莲教的头目不久就在其诉求之中添上反清的一条。
一七九六年乱起原是为了反抗收税小吏的勒索。官军虽然把小撮乱民一一扑灭,但是继起的教民不断,多到政府无力控制。百姓本来就有抵抗南方土著的自卫组织,而且备有武器和粮食。这种组织团体作武力反抗的时候,能在官兵还没赶到之前就进入山区利于固守的防御工事之内。此时已是老年人的乾隆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