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呼吸着从田野方向吹来的带着几分泥腥味的空气;又闭上眼叹息,真想再有十年啊;“……亩产六石还是太少了。”
在稷下学会结束的半月,这位一生都致力于农学和躬耕实践的学者带着遗憾辞世,临终前对名可秀笑说:“中慧,你要活久点。至少,亩产十石了再下来告诉我们。”名可秀忍着悲痛笑说:“好。”其后,名可秀从自己的商会股利中拿出资金成立了“陈旉农学金”,资助有志于农耕技术和农学研究的读书人,并奖励他们的成果,后来农学成果奖从陈旉农学会脱离出来,立为稷下诸格物奖项中的“稷下农学奖”。这是后话不提。
因为父亲病重而辞任的朱熹正在徽州婺源的老家为父亲、前吏部侍郎朱松读《稷下学报》,读完安慰父亲道:“观稷下学会之论,大宋应该不会走扩张霸道之路。吾辈士人,当以道为责,择善而固执,不因路艰而移志,不因物欲而迷心。父亲不必担忧。”朱松艰难地说话道:“心不可易……有心,方不为术所役。学问要做好。人不可浮躁。国亦不可……浮躁。汝辈,五峰,籍溪……看着……”朱熹含泪,“是,孩儿会转告五峰、籍溪先生,清涤士心,一生不缀。”“好。”十月,朱松逝去。
稷下学宫的王霸之辩在大会的第二天继续。
不过,今日的论学主要是听经台上的学子和学者们提问。
每个听经台旁边都有从京城各大学校筛选出来的志愿者担任会场服务的引者,将提问的纸条递到主持学会的谯定案上,由谯定宣读问题,再由纸条上指定的稷下学者回答。
这种方式有助于台下的听众更加深刻地理解论题,而听经者的提问也让台上的学者们对论题思考得更全面。
谯定将提问控制在上午场结束,下午场开始学会的第二大论题。
登上主讲席位的学者穿着庄重的玄衣玄裳,不是稷下学者。
谯定已经介绍了他的身份:西川路*司冯时行。
西川路是宋周共治路,因为共治,思想比较活跃,这二十年来出现了不少有名气的学者,冯时行就是其中一位。他是谯定的学生,精研易学,妙的是他将易学应用到了刑事断案中,当年在淮北、河南提点刑狱职任上时被誉为“没有冯提刑破不了的案子”。三年前他调任西川路提点刑狱,至今年初,西川*司李光因年事已高卸任终身制的*司官,推荐德才兼备的冯时行接任此职。
冯时行上台论讲的主题就跟一桩案子有关。
此案是去年十月发生在绵州的一桩“杀夫案”。
案情是这样的:
绵州某村的一个老光棍刘大,从邻村聘了一个十四岁的媳妇,在喝醉酒圆房的晚上被小媳妇用菜刀砍了五六刀。县衙很快抓到了逃跑的小媳妇齐氏阿湖。这小娘子的父亲死得早,母亲又刚死不久,叔叔嫌她是累赘,就用四担粮食的聘礼卖给了刘大。刘大比她大三十多岁,阿湖不愿意,但反抗没用,就来了个月黑刺夫。
阿湖力气不大,心里又慌,刘大虽然中了五六刀,却都是皮肉伤。按说这种伤情,判罪不会太大。但是,根据《宋刑统》,阿湖弑夫,属于十大不赦之恶罪,按律应判死刑。
于是县尉想也没有想,就定成了死罪。
不过大宋刑法秉承“慎刑”原则,对死刑制度规定得严密复杂,地方官府是不能擅自执行死刑的,县衙判定罪犯死刑后,必须将卷宗递至州一级复核,州级再送达路级司法主管衙门(提点刑狱司),最后送到中央——先由刑部、大理寺审核,大理寺过了之后,移呈御史台监法院,监法院审核完毕报送帝国最高权力机构——政事堂。由政事堂两位宰相加上超过半数的参政在审批表上落笔签押后,死刑才算正式定了。
因此判决的卷宗呈到了绵州知州方季淮的公案上。
方季淮的父亲是前任刑部参政方显朴,受家传熏陶,对法律条文当然十分熟悉。
方季淮一看,马上断定阿湖的婚姻不合法:其一,母丧未满,在母丧期间,不得进行婚嫁;其二,按大宋《婚姻法》规定的最低婚龄,阿湖未满十五岁。而阿湖的叔叔将她嫁到刘家,这桩婚约不仅无效,还违法。所以,阿湖不能算是刘大媳妇,对刘大来说是一个普通人,不存在杀夫大罪。
于是,方季淮以“杀人未遂罪”判刑,免死罪,刑三年。
卷宗上报西川路提点刑狱司,却在提刑司引起了极大争议。
提刑司的两位主官——长官是北周官员,副长官是南宋官员,两人对判决产生了分歧:前者维持县衙的初审判决,后者维持州衙的复审判决。
最终,长官一派占了上风,同意初审的死刑判决。当然,提刑司也考虑到阿湖与刘大郎订立的婚姻关系不合法,但是提刑司却将板子打到了阿湖的头上,判其罪名为“违律为婚,谋杀亲夫”,也就是说违律不违律,那是阿湖和她叔叔的事,而刘大郎出了聘礼签了契约买了老婆,那他身为大男人的合法的夫权就必须受到保护。
因为西川路是共治,这死刑的卷宗审核就要同时呈交宋周两个朝廷。
但是,经过两国中央朝廷最终审核出来的判决出现了大分歧:
——北周批准了提刑司的终审判决,南宋却维持了绵州的复审判决。
一个是死刑,一个是徒刑三年。
遵照哪个执行?
西川提刑司犯了难。
于是阿湖继续关在县衙牢里,两国大理寺开始了纠扯。
至今,仍未有结果。
这桩官司经过报纸的报道,成为今年上半年宋周两国的热闻。南北朝野都议论纷纷,观点看法争论不一。冯时行才开了个头,台上台下就都知道是那一桩案子了。
当然,冯时行不是来学会上断案子的,稷下学会也没有资格判案,而是从这桩官司引出了一个令学界深思的问题:
国家以礼法治国,但当二者相悖时:礼为大,还是法为大?
同意死刑一方的,是维护“夫为天”的礼;
同意徒刑的是一方,是维护婚姻关系不成立的律法。
冯时行身为*司,更偏向于维护律法。
他的观点才一阐述完毕,立即引起了稷下学者们的抢辩。
一方是维“礼”派,一方是维“法”派,吵得整个殿堂都充满了火药味。
学子们瞪圆了眼睛,一忽儿觉得这个有理,一忽儿又觉得那个也有理,脑袋成了浆糊,但听着这些不同的辩论观点的确大长知识,让人直呼精彩。
记者们听得更加过瘾,吵得越厉害,就越有新闻可挖呀。
辰光转眼到了酉初,鼓响三声,终场到。
学子们离场时都一脸的意犹未尽。
第三日上午,巳初开场,继续昨日未尽的辩论。
这个案子南北刑法界已经吵了半年,南北学界也已论了半年,如今一下子集中在学会场上爆发出来,简直能从言语中听出金戈铮鸣,仿佛看到讲经台上刀光剑舞、杀气腾腾。
上午一个半时辰,几乎没让人察觉,就溜过去了。
午膳之后短暂休息,下午场开始。
一些有心人注意到,从昨日下午场到今日上午场,名枫山没有开口说一句,只是认真听着每一位学者的发言,偶尔提笔记录几下。下午场,名可秀仍然没有发言。
次日报纸持续大卖。
因稷下论学对绵州弑夫案的辩论,这桩官司又在南北两国热议起来,人们一边看着报纸,一边谈论。除了“礼”和“法”两种不同观点外,很多人还指出为什么会发生齐氏阿湖这样的“弑夫案”?阿湖的叔叔才是罪魁祸首!还有刘大郎,明知阿湖母丧未过,这是知法犯法,怎么能算无辜受害?
冯时行在学会上道,齐氏阿湖这个案子在神宗朝有过类似一桩,刑宗上名“登州阿云弑夫案”。
当时王安石和司马光对这个案子有不同的看法。最后,神宗支持了王安石的意见,亲自下诏书赦免了阿云的死罪,改为三年徒刑。不久,阿云遇上了天下大赦,恢复了自由身,之后嫁人生子。但是,十七年后,哲宗继位,司马光得势,他上台后旧事重提,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斩示众。
北周稷下学者晁公武道,王安石的判决是以皇帝敕书为准,认为既然皇帝有敕书说,伤了人的罪犯只要自首,就可以减刑——阿云符合。王安石一派认为尊敕书为大,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皇帝可以对任何一项法令做出制定与废除,并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而司马光一派认为,法律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皇帝想改变法律,也要和士大夫朝议,不能乾纲独断,任意更改破坏法律的严肃性。这就是当时围绕登州阿云案的“律敕之争”。
晁公武认同司马光一派的看法,认为:皇权虽然尊贵,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是治天下,非是帝王一家之法,皇帝的敕令必须经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的共同签押认可,才能作为法律的解释和补充。
朱跸就说:若按照法律至高的原则,阿湖案就不该判杀夫罪。
李侗反驳说:虽然法律上不成婚姻,但齐氏阿湖在犯案时不清楚这一点,也就是说,她知道自己是以“妻子”的身份“弑夫”,完全违悖“礼”,判杀夫罪是没错的。
北周稷下学者、前刑部侍郎卫仲英也道:要从犯案的出发点来判罪。就比如故意伤害罪和杀人未遂罪,同样是造成身体的伤害,但因出发点不同,故判罪有轻重。阿湖案的出发点就是十恶不赦之弑夫罪。
大宋稷下学者廖迟也道:这个案子从出发点看,就是谋杀亲夫,这种和杀父弑君一样的忤逆大罪,绝不可姑息。
苏澹道:且不提阿湖案的罪名,追根溯源,齐氏阿湖为什么会犯罪?首先是地方官府的责任,齐湖的叔叔为什么明知居母丧还敢嫁其女,这是道德教化不到位。其二,齐湖不清楚自己居母丧而且未满婚龄有权不嫁,这是地方官府的责任,让百姓不知礼不知法。其三,一个村子能有多大?齐湖被嫁的事齐家村会不知道?这些年朝廷督促村乡设立申明亭,让有德望的宿老解决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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