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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印 度 哲 学371
学在印度人那里所表现的形态和方式。
乔达摩的哲学在说明了证明与所证明者两个主要点之后,把“怀疑”
(此即旧译之“似”
,据荷夫麦斯特本三二九页,指“对于同一事物的不同观点”——译者)作为第三个主要点。
另外一个要点是“合乎规则的证明”
(旧译“因明”)
,即是形式的推理“或完全的三段论法(旧译‘五支论式’)
(尼耶也)
,包括五个命题,即:(1)命题(pratijna旧译‘宗’)
,(2)
理由(betu旧译‘因’)
,(3)
例证(udhaha-ranam旧译‘喻’)
,(4)应用(upanaya旧译‘合’)
,(5)结论(niga-mana旧译‘结’)。举例来说,(1)此山有火;(2)因为山上冒烟;(3)凡是冒烟的东西都有火,如灶;(4)而现在此山冒烟;(5)所以此山有火。“这里所提出的论式有如我们的三段论法。但是在这里所采取的论式中,所以如此推论的论据是预先假定了的。我们则与此相反,要从普遍者开始。这就是一般所用的形式,我们举出这几个例已经足够了,不过我们现在还想把它总起来说一说。
我们已经看到印度人的[最后目的和]主要注重点是灵魂的自返,灵魂上升到解脱境界,是为自身而提高其自身达到解脱或建立的思考。灵魂在极抽象的形式中的这种“自身回复”我们可以名之为“心智实体化”
(intelectuele
SubEstantialitaJt)。但是这里并不是精神与自然的合一,而恰好是反面。对于精神说,观察自然只是一种手段,只是思想的练习,这种练心以心灵的自由为目的。
“心智实体化”在印度人看来,是最后的目的,但在哲学中一般说来它是真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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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哲学史讲演录 第一卷
开端;哲学的思考就是这种唯心论:真理的基础〔不是自然,不是物质,不是人的特殊主观性,而〕①是自为的思想。而印度人的“心智实体化”是与欧洲人的反思、理智、主观个性相反的东西。
对于我们重要的是,我之所以有这样的愿望,有这样的认识,有这样的信仰,这样的意见,理由是我应该如此作,是根据我的意志;这一点是被认为有无限价值的。
“心智实体化”是与此相反的另一极端,在这里面“自我”的一切主观性,〔一切特殊性、一切主观的虚妄,〕②都消失了;对于自我的主观性,一切客观的事物都变成了虚妄,对于它根本就没有客观的真理、义务、权利,因此唯一剩下的只是主观的虚妄。重要的是寻求“心智实体化”的效用正在于把那种主观虚妄性和它的一切聪明计较与反思消融在其中。这就是这一个观点的优点了。
由于精神在这里是自为的,但它仅完全是抽象的自为。因此我们可以把东方式的思想叫做直观。这种有普遍性的直观有它一定的重要性,因为这种直观是那样的单纯、自我同一、独立不动(因而也还是不完全的)。但达到这种基地对于哲学却是很重要的。而在欧洲人思想里占主导地位的却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是东方人这种实体的直观的反面:即反思的主观性。这种反思的主观性在我们这里占很高的地位。对于我们重要的是我有这样。
①据荷本,第三三三页增补。——译者②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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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志,是我有这样的了解、信仰、知识,是我依据我。。
所具有的某种理由、某种目的而有这样的行为。这就是欧洲人的主观性,这在宗教方面也曾被认为有无限价值。
“心智实体化”是与此正相反对的另一极端,在这里面,“自我”的一切主观性、一切特殊性、一切主观的虚妄,都消失了;对于自我的主观性一切客观事物都是虚妄的,在这里一切客观事物仅仅依据我的反思是真的,仅仅依据我的任性是有效准的。这种主观的虚妄性固然也运用普遍性、实体性这类概念,但关于这些只有一些偶然的意见,抽象的理由,形式的反思;而这些都只是繫于个体事物的特殊性的。自在自为的真理、义务、权利这些普遍规定都完全归结到主观性上面,而没有主观的活动就不尊重任何东西、不接受任何东西。因为我对它有这样的意志、这样的意见,所以它就应该这样。因此唯一剩下的只是主观的虚妄。
因此对于欧洲人的这种理智,东方人的心智实体化的重要之处是有一种效用,即把那种主观虚妄性和它的一切聪明计较一概消融在其中。——这就是东方观点的优点。但我们也须进一步看到它的缺点①。
这种观点的缺点,在于当心智实体化被想像成主体的目标与目的时,一般地缺少客观性,而只是为了主体的利益,
①据荷本,第三三三——三三四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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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爱了个人的福祉〕①所必需而产生出来的一种境界。这种心智实体化虽然是最客观的,却仍然只是极抽象的客观;因此客观性的真正的形式在它是缺乏的。像这种停留在抽象中的心智实体化,只是以主观的灵魂为其存在;在这种心智实体化中,应该是一切都归消灭。正如在那仅仅剩下主观的否定能力的虚妄之中,一切都归消灭;同样情形,这种心智实体化只不过是一个遁入空虚无定的逋逃蔽而已。这种心智实体化缺乏那种在自身之内范型一切的客观性;因此要作的事乃是迫使这个基础、这个范畴前进,——亦即推进我们称之为思想的那个无限形式,那种规定自身的客观性。这个思想首先是主观的,是属于“我”的(我,我的灵魂在思想)
;但是第二步,它又成了包含着心智实体化的普遍性;到第三步思想便成了范型一切的活动,成了规定一切的原则。因此我们又有了第二种方式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本身就是无限的形式。
只有这种客观性才是真正的基础,必须准备的基础,这个基础范型自己,规定自己,并且以这种方式给予特殊内容一个地位,让它自由活动,把它保持在自己的范围之内。
在东方人的眼中,特殊事物是动摇不定的,是注定要消灭的;但是相反地,在西方人思想的基地上特殊事物却有它的地位。在思想里,特殊事物能植下根基,能固定下来;这就是欧洲人的坚硬的理智。这些东方的观念,目的是要取消这种理智的坚执性。但理智在思想的基地上却是流动的,它
①据荷本:第三三四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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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是独立自为的,而只应是整个系统中一个环节。在东方哲学中,我们也曾发见被考察过的确定内容,〔如地、水、风等,感觉、推论、启示、理智、意识、感官等皆被一一考察〕①;但是这种考察是缺乏思想的,没有系统的,因为这种考察是站立在对象之上的,是存在于统一之外的。天上站立着心智实体化,于是地上就变得干燥而荒凉。对特殊事物的考察因此就只有死板的推理形式和推论形式,正如经院派哲学中所表现的一样。相反地,在思想的基地上,特殊事物可以得到它应有的权利;它可以被看为并且被理解为全部组织中的一个环节。在印度哲学中理念没有成为对象;所以外在的、客观的东西没有按照理念加以理解。这是东方思想的弱点。
真正客观的思想基础植根于主体的真实自由之中。普遍性、本体本身必须具有客观性。
因为思想就是这个普遍性,就是本体的基础,并且同时也就是“我”
,——思想是自在的,是作为自由的主体而存在着——:因此普遍性是有直接的存在的;它不仅是一个应该达到的目的或境界,它的绝对性是客观的。这个特点,是我们在希腊世界中所发见的,这个原则的发挥将是我们以后所要考察的对象。普遍性起初是很抽象的,因此与具体的世界是对立的。
但是它之所以有价值,乃在于它是两个方面的基础:一方面为具体的世界作基础,一方面又为自在者作基础。普遍性并不是一个超越的东西,现
①据荷本,第三三五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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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价值就在于“普遍”在“自在”之内,换句话说,“自在”
、“普遍”乃是对象的真理。
译者附记:本篇所引“旧译”系根据中文大藏经中“金七十论”
、“胜宗十句义论”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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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希腊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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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①
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尤其在我们德国人心中,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欧洲人远从希腊之外,从东方:特别是从叙里亚获得他们的宗教,来世,与超世间的生活。然而今生,现世,科学与艺术,凡是满足我们精神生活,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辉的东西,我们知道都是从希腊直接或间接传来的,——间接地绕道通过罗马。
后一种途径,是希腊文化传给我们所取的较早的形式。此外它又通过昔时的普遍教会传来,这个教会本身也是导源于罗马的,就在今天它还保持着罗马人的语言。宗教的教训以及拉丁文的福音,来源都是教会神父。我们的法律,也以自罗马取得最完善的形式自夸。日耳曼人的粗犷性格,必须通过来自罗马的教会与法律的严格训练,受到磨练。通过这种训练,欧洲人的性格才成为柔韧,担当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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