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修正以适应现实情况发展,这才是正确的态度和应该着手做的事。
下面,我们还是对东亚地区、国家在防治网络化金融犯罪方面的情况进行介绍。在我们提到的国家和地区中,由于日本和台湾在信息产业和金融电子化发展方面比较先进,它们所遭遇的〃网络化〃金融犯罪问题也比较多,因此在防治方面起步比较早,相对来说形成制度『性』的东西而比较多。所以,我们就着重就日本和台湾、香港的情况进行介绍。
一、日本的情况
在日本、由于金融电子化和银行自动化的程度相当高,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化连接程度相当高。大街小巷到处都有全国联网、各银行联网的现金自动取款机(atm机),atm卡和信用卡的普及率和使用率都非常高,几乎每个人都有好几张不同银行的卡。在这种情况下,利用高科技者地的金融犯罪有相当比例是利用atm卡的犯罪,而且造成的损失非常惊人,动辄就是数千万日元甚至上亿日元。根据日本『政府』每年发布的《警察白皮书》披『露』,日本每年盗用、伪造、利用atm卡而进行的金融犯罪案件都较上年有成倍的增加。而且犯罪方式已经从〃盗窃他人atm卡并破译密码,然后提取现金〃,发展到〃伪造atm卡〃,再发展到〃通过通信网络连接到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为了伪造atm卡而截取保密业务信息或者直接窃取帐户资金〃的〃线上犯罪〃阶段。
80年代,日本屡屡发生犯罪分子通过制造假atm卡从自动取款机中盗取大量现金的案件。假atm卡的外观与其真卡有很大差别,用肉眼就可以识别。但是电脑识别atm卡的真伪仅仅是依据卡的一些物理特征(例如尺寸大小和厚度)以及卡上磁条或者晶片附带的信息,只要犯罪分子破译了自动取款机识别atm卡的程序,就可以自己大量印制假卡,而且使得自动取款机的电脑认定假卡为真卡从而依照犯罪分子的指令付款。假atm卡在日本一度非常猖獗,损失金额数以亿计,以致于日本银行最后不得不在所有atm机上都安装了摄像镜头,对前来提款的人进行24小时的监视,这样利用假卡提取现款的案件将得到控制。
在日本,高科技金融犯罪往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职员居多,就象著名的伊藤素子窃取三和银行上亿日元案。1981年,三和银行职员伊藤素子诈取1。3亿日元的巨额金融犯罪案轰动了全日本。伊藤素子是三和银行的老职员,专门负责利用电脑存款、拨款。按照规定,她应该在接到拨款传票以后才能用计算机将款项拨到传票上注明的银行去,但她正利用了这一点进行作案。1981年3月12日,伊藤分别在三和银行的4个分行以她自己的名字开立了4个250日元的户头。3月15日上午10点,她在根本没有传票的情况下拨款1。8亿日元到这4个户头,然后她借口看牙离开工作岗位,分别在这一天的11点、13点、14点和15点从4个分行提取了1。3亿日元的现金。当晚,她就逃往马尼拉。伊藤的作案计划安排的十分周密,若不是银行内部职员很难了解如此多的内情。她作案的日子选在25日,这是每月给大量企业发薪的日子,所以当天业务很忙,每天中午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间核对(核对护款传票与拨出的款项是否相等)工作要推迟到下午才能进行,这时伊藤已经开始提取现金了。而且后来虽然发现了短少1。8亿日元的拨款传票,但其他职员以为是伊藤的疏忽,决定等她看牙回来再查,没有马上指示冻结款项,结果使得伊藤得逞。虽然伊藤本人在半年后被警察从马尼拉逮捕归案,但这起案件充分暴『露』了银行职工内控不严的弱点。
俗话说得好,〃家贼难防〃,即便在网络金融化的年代,利用高超的计算机手段从网上带进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进行金融犯罪活动,也毕竟是少数。因为从公用网络接口闯入防护严密的金融机构内部网,需要相当高超的计算机水平,而且也很容易留下闯入的痕迹从而为计算机家寻踪追捕犯罪分子创造了可能。而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流程,而且在使用金融机构内部的计算机系统方面又有着外部人员所不具备的方便条件,一旦他们进行犯罪活动,危害『性』和便利『性』都要大得多。
目前,日本法务省已着手草拟《数位签名法》,对金融网络化条件下越来越常见的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签名问题进行规制。另外就网络对各行各业所造成的流程改变,而导致法规也应该随之改变的部分,则由学界进行研究。
二、香港和台湾
台湾从70年代开始就大力发展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业(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简称it产业),在政策措施上对it产业给予了相当倾斜。经过近20年的发展,台湾已经发展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it产业基地,具备相当的it设备生产能力和软件开发能力。整个台湾地区的电子化、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的程度相当高。在这种大背景下,台湾地区对比较活跃的高新技术违法和犯罪活动也比较重视,不仅进行了相当广泛和深入的研究,而且还开始了相关的立法规制活动。
在台湾,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的金融犯罪活动,虽然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尚不十分严重,但发展势头也不容忽视。象80年代发生在彰化银行基隆仁爱分行的案件,该行职员利用『操』作电脑终端的机会帮助朋友擅自调用头寸数十万台币。另外,由于在台湾青少年中具有大量的电脑爱好者,其中有不少成为痴『迷』于计算机和网络安全防护技术与反安全防护技术的电脑黑客,总是想琢磨出绕过安全措施的办法,竭尽所能打入受到访问限制的计算机系统,同时防止留下痕迹被别人发现。因此,台湾的黑客问题在整个亚太地区来说是显得比较突出的。
需要指出的是,有相当多的电脑黑客并非犯罪分子,但是沉『迷』于计算机和网络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斗争游戏。美国的头号电脑黑客凯文 米特尼克曾经对高技术罪犯和真正的计算机黑客进行过区分,真正的黑客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知识,而高技术罪犯只不过是使用计算机的贼。不过,至少在美国的法律上,计算机黑客的行为还是可以构成犯罪。根据美国『政府』法令1030条第18款,〃与计算机有关的欺骗以及相关活动〃广泛地把计算机犯罪定义为〃未经授权而有意地进入计算机〃,这里的计算机包括团体的计算机或者由任何美国机构所控制的那些计算机,即有〃联邦标记〃或者〃联邦所有〃标记的任何计算机。美国法令上这种广义『性』的定义对于台湾后来的立法具有相当的影响。
笔者在上文已经提及台湾作为刑法修正案的〃电脑犯罪罚则〃,这是台湾地区针对日趋严重的利用电脑进行的犯罪活动而对现行刑法所进行的修正,希望藉此将电脑犯罪纳入原来缺乏对此相关规定的刑法体系当中。这部法令是由〃法务部〃负责起草制定,目前已经经过〃行政院〃和〃司法院〃的会签,正由〃立法院〃进行审议中。该法令草案增订了有关电脑犯罪的处罚规定以及将电脑处理的电磁记录视为文书和动产的规定,从而使得电脑犯罪能够被相关的刑法条文所约束。
〃电脑犯罪罚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第一,电磁记录籍电脑之处理所显示的声音、影像或符号,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不但以文书论,另以动产论;第二,无辜泄漏因利用电脑知悉的秘密、擅自使用电脑设备、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毁坏或干扰电磁记录之处理等,皆作为违反有关文书或动产之罪而予处罚;第三,利用电脑犯《刑法》第316条至318条规定之罪者,加重其刑罚至1/2。
另外,根据有关报道,香港最近也即将出台有关电子交易的法律规范。1999年7月7日,香港资讯科技署署长刘锦洪在香港的一个国际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实施新的〃电子交易条例草案〃,为香港特区建立所需的法律架构,以及缔造适当的环境,使电子交易在稳妥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随著条例草案的实施,电子记录和数码签署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条例草案还就核证机关的运作制定法律架构,以确定参与进行电子商业人士的身份。
入世带来的…… 第3章 留学梦后隐藏的陷阱
据可靠数字统计,自197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的公派留学生和自费留学生已超过30多万人,并且近年来按30%速度年年递增。这要感谢党的政策。二十年来,因为改革开放,我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更重要的是,人们的思想意识突飞猛进地发展。的确,人类活动的舞台在整个世界,人类进步的动力在于追求文明。世界由于文明的发展不断向前发展,文明因为世界各地之间彼此的交流加速前进的步伐。整个世界文明史事实上就是一个人类交流和碰撞的历史。人类的交流,文明的互补,是历史的必需,是发展的必然。我们的出国留学人员胸怀振兴中华的远大志向,以蓬勃的朝气、坚韧的毅力、刻苦的精神与扎实的作风,在异国他乡努力上进,顽强奋斗,为祖作出了相应的贡献,甚至对世界文化也功不可没。尤其许多学成归国的莘莘学子中间,涌现了一大批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锐意进取、默默奉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副业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正是他们,加速了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脚步,给祖国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他们深入在祖国各条战线,做着不同贡献,用留学学来的先进知识和技术报效祖国。他们在所留学国家和各方面人士有所接触,并对当地社会有所了解,这也是祖国和世界和国继续交流的财富,而时间的积淀,感『性』的体验和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