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方式也花样选出,想尽办示投其所好,如提供免费娱乐和消费,以借款为名行贿赂之实,以高价收购受贿人财产或以低价卖给受贿人财产,为其子女提供学费向受贿人资助的慈善机构损款等。有的官员就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权力与行贿人达成各种交易,而损害的当然是国家。腐败官员出卖国家利益的行径一旦败『露』则激起民众的义愤,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危及政权稳定。因对商业贿赂的检控而引发的政权更迭不乏其例,如著名的洛克希德贿赂案就使日本田中内阁倒台。与各国『政府』对官员腐败的严厉惩治相对照,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犯罪的打击则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后者尤为令人关注。
(2)商业贿赂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间的友好关系。跨国公司资本庞大,实力雄厚,代表着一国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有时甚至超出经济领域波及政治领域,其在国外的经营对国际关系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商业贿赂对国际关系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跨国公司所具有的象征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地位,其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往往被该国视为公司所属国家对本国的经济和政治侵犯,从而严重伤害该国民众的民族感情,激起对公司所属国家的仇视。加之征办腐败官员所导致的政坛动『荡』,两国关系将受到难以弥合的严重损害。洛克希德贿赂案就曾一度使日美关系陷入低谷。
(3)商业贿赂损害公司自的信誉,阻碍公平竞争。以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本身就是不诚实的表现。为了掩盖行贿事实,跨国公司不得不以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手段对『政府』和投资者隐瞒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这些做法同时又违反了税法及外汇管理法等法规。公司弄虚作假的行径无疑会损害公司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司的不信任。同时,跨国公司在国外行贿时所感染的不诚实作风,也不可避免地波及其国内业务,从而降低公司的道德水准,为其日后的发展埋下重在隐患。另外,跨国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所获取优势会将诚实守法的企业置于竞争中的不利境地,从而损害公平竞争,妨害国际经贸秩序。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对『政府』的廉洁公正、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及商业道德都将造成严重损害。对商业贿赂的预防和打击已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三、如何有效防止商业贿赂
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和防范涉及跨国公司本身、其国籍国和业务所在国以及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多管齐下,协调行动才取得较佳成效。
(1)加强跨国公司管理,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某些贿赂行为不是公司上层决策实施的,而是公司业务人员及公支机构为完成公司部署的任务,面私自采取的做法。对此,公司必须明确其经营原则:遵守业务所在国法律,不得对『政府』官员进行非法支付,必须保存清晰、完整和公开的国外交易帐目。同时,公司应加强对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另外,公司业务所在国『政府』及其本国『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其贿赂『政府』官员。
(2)跨国公司所属国应制定法律对商业贿赂予以打击。尽管各国弄法都规定有贿赂罪,但对于跨国公司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问题几站均未涉及。国内法方面,最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美国,随着水门事件的曝光,政治道德问题引起了美国各界人士的空前关注。此后,被揭『露』出来的美国公司贿赂洪都拉斯、日本、荷兰等国『政府』官员事件在美国朝野产生了强烈震动,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美国国会决定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犯罪予以惩治。1971年的《税收改革法》是这方面的最早立法。1977年的《关于外国贿赂行为法》规定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公司可处一百万美元以下罚金,对公司负责人可处一万美元以下罚金及五年以下监禁。但上述法律的实施却激起一片反对之声,持反对意见的人士认为,这些法律阴碍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因为外国公司的贿赂行为不受任何限制。迫于压力,美国司法部制定了所谓〃国外报酬审查程序〃据此,在当地宫员敲诈勒索成风的国家,为与行贿的外国公司竞争,美国公司可支付少量〃报酬〃。但为与美国本国公司竞争而支付的报酬,在执行反贿赂法的国家支付的报酬,付给外国高级官员的巨额报酬,以及有行贿外国官员历史的美公司支付的报酬则不在允许之列。这实际上放宽了对国外非法支付的限制。可见,仅靠少数国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是不足以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的,这类犯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对此达成共识。
(3)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惩治商业贿赂的国际公约。也是一种有效手段惩治贿赂外国官员犯罪的有痒国际法律规范是随着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管制的加强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各国『政府』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1975年,美洲国家组织在其通过的《关于跨国公司行为的决议》中,把跨国公司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需加以预防和惩治。1999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一部《关于贿赂的欧洲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务贿赂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贸秩序。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非法支付的国际协定》对包括罪犯引渡及国际合作在内的打击非法支付犯罪问题作了至为详尽的规定,为日后有关法律规范奠定了重要基础。
入世带来的…… 第5章 警惕国际信用卡作骗(1)
信用卡是本世纪50年代从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是银行或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有稳定收入的个人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以凭证在指定单位购买商品或作其他支付,还可以向收卡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国外代理机构支取小额现金,然后由银行或有关机构定期向持卡人结算清偿。信用卡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确认,使用范围愈来愈广,1988年以来,我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都相继开办了信用卡业务。我国的信用卡虽然起步较晚,但推广和使用发展的速度很快,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外商来华投资、经商、旅游观光人数的不断增多,涉外信用卡的发展也极其迅速。80年代初,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代办国外信用卡业务的协议,经过几年的发展,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首次发行了我国自己的信用卡。随后,北京、广东、上海、天津等地的中国银行分行也发行了信用卡。1987年,中国银行正式加入了〃visa〃和〃mastercard〃两大国际信用卡组织,使中国的信用卡开始走向世界。随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相继发行了本行信用卡,并且也都先后加入了国际信用卡组织。到1993年底,我国信用卡持卡人达400万人次,年交易额200多亿元人民币。中国银行的长城万事达国际卡已在世界170多个国家开辟了数百个特约商户,交易额达200多万美元。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结算制度进行改革,把信用卡列为一种新的结算方式,标志着我国信用卡在金融流通领域中已经占有重要位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信用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信用卡业务也同时存在着较大风险,信用卡是一种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有可能经发卡机构或者特约商户增加损失的风险,或造成经济损失。从一些发达国家来看,有不少犯罪集团已涉足信用卡诈骗活动,1997年,美、中、港及国际刑警组织在香港破获了一起特大伪造信用卡案件,犯罪集团使用的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伪造信用卡数目令人瞠目结舌。据粗略统计,美国每年因信用卡诈骗损失达5亿美元,日本每年损失达3亿美元。
信用卡在我国的各极推广和使用,与其它国家和地区一样,避免不了一些诈骗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家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上一直采用的是〃先付卡〃制度,即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要先在信用卡账户上储存一定数量的起用金,以备进行一般的消费和支取。这与国外比较通行的后付卡(即先办卡使用,后补足款项)比,已降低了风险,并且使用信用卡时还要出未本人身份证件。但是毕竟我国开展信用卡业务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各项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商品交易中的信用关系也比较薄弱,因此对信用卡欺诈更应提高警惕。
第一节信用卡业务现状
信用卡的分数
信用卡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6种类型:(1)按发行机构分,可分为金融卡和非金融卡。金融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包括购物卡、转帐卡、提取卡和支票卡等。银行信用卡是目前世界上发行最广量最大的信用卡。因此,所提及的信用卡主要银行金融卡。非金融卡主要有商业机构发行的零售信用卡,由航空公司、旅游公司等服务业发行的娱乐旅游卡。譬如美国的运通卡就属于非金融卡。(2)按流通范围分,信用卡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国际卡可在全球通用。(3)按发卡对象分,可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4)按持卡人所处的地位分,可分为主卡和附卡,主附卡作用相同,但主卡对附卡的使用负有补续责任。(5)按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分,可分金卡,银卡和普通卡。(6)按清偿方式分,可分为贷记卡和借用卡。国外信用卡一般由发卡银行提供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