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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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带来的……- 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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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的人,有专门负责制作全息标识(holograms)的人,有专门将各种〃零件〃进行装配制作成成品的人,有专门负责销售和运输伪造信用卡的人,被称为〃骡子〃(mules),有专门负责使用信用卡骗取贵重物品和现金的人,被称为〃骑士〃(jockeys),还有负责将脏物进行处理或变现的人。比如,1993年1月,香港和美国警方联手抓获的谭伟强(tam wai keung)集团,就是一个以香港为基地,在世界各地(包括丹麦、法国、德国、瑞士、台湾、美国等)进行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团伙。在迈阿密抓获谭伟强(tam wai kemng)时,从其租来的轿车里取获一个列有85个信用卡帐号等信息的名单,从一个保险箱里搜到了几百张伪造和变造的信用卡,伪造的有关文件。被捕前9天,犯罪分子就利用假的信用卡获得了80万美元的物品。警方继续追击,又在澳门破获了一个生产伪造信用卡的地下工厂,以及几千张伪造的信用卡。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根据利益与风险同在的原理,当银行从信用卡业务中获得较高利润的同时,它也承受着相应的风险。由于信用卡的基本流通过程反映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三者之间的相互支付关系以及商品交换的实现,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中断信用卡支付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风险的出现。在诸多的信用卡风险中,诈骗行为是危害最大、发案频率最高的类型。我国目前在信用卡的使用频率和使用量上,较难全面控制,并且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因而同样避免不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为了全面保护发卡银行、代理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信用卡事业的健康发展,法国、德国、澳门和我国均运用刑法手段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

    1行为类型之比较

    根据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有:(1)伪造或者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2)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3)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同意接受以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所支付的付款。

    在德国,根据1986年5月15日通过的《第二反经济犯罪法》,在《刑法典》中增设了第266b条,对滥用信用卡的行为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信用卡持有人在接受信用卡时,非法引诱签发者错误地支付款项,并使之遭受经济损失的,则构成滥用信用卡罪。由此可见,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上,德国主要规定的是恶意透支。

    在《澳门刑法典》第218条中,也规定了滥用信用卡罪,它是指信用卡的占有人利用发卡人支付款项的可能『性』,不按发卡人规定的条件使用信用卡,以致造成发卡人或第三人损失的行为。可见,澳门的 定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有两种: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在诈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2刑事责任之比较

    根据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的规定,如果任何人进行信用卡诈骗,则处1年至7年的监禁和3600法郎至500万法郎的罚金,或单处监禁或罚金。

    依据《德国刑法典》第266b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滥用信用卡,则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罚金。

    《澳门刑法典》第218条规定,对滥用信用卡行为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滥用信用卡未遂的,亦处罚之。如果行为人滥用信用卡,造成超过3万元的财产损失,则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若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15万元,则对行为人处2年至10年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欺诈的现状:

    自信用卡问世之日起,使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的违法犯罪的活动就与之相伴。在信用卡发展的80年历程中,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活动,尤其是信用卡诈欺犯罪活动就从未间断过。而欺诈犯罪的形式、手段、范围和危害程度始终随着信用卡的种类、作用、数量和流通面的发展而演变。以致国际上的信用卡组织不得不承认,要绝对避免信用卡犯罪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目前,伪造信用卡案件充斥世界各地。不少国家有人用伪卡到零售店买东西,上馆子吃喝;也有的用它买飞机票买酒以及其它东西,所有这些卡都伪造得十分高明。十几年前的犯罪手段更为直接,那时候,一些犯罪分子将一邮袋一邮袋的信用卡在邮寄途中劫持,他们的行为目的不是去用这些信用卡挥霍作乐,就是用来向银行索取酬金,银行只得乖乖如数付清。因为假如这引进卡被黑社会分子分发使用,代价远比酬金更惨重。

    信用犯罪集团拥有强大的资金作后盾,他们参够掌握专门技术、知识和先进设备,甚至组成强大的销售网络。此类案件所涉及金额高达数亿美元。损失分摊到各银行数目并不大,但依然引起银行方面的重视。他们开始制作含有新技术的信用卡,比如在卡上印有速成照片或特制的符号(如持卡人指纹、签名等),需要红外线和特殊的精密仪器鉴定,并联合警方携手打击信用卡犯罪。

    香港被称为国际信用卡犯罪的中民,近几年来,还出现了〃里外勾结〃的犯罪趋势。也就是说,一些零售商店、饭店、餐馆,甚至银行的职员勾结社会上的黑帮分子在外接应作案。通常的做法是:内部职员通过电脑截取信息或转移帐款,黑帮分子在外接应,最后分脏。虽然职员面临丢职坐牢并有可能在事成之后被黑社会一脚踢开甚至栽赃迫害的危险,但巨大诱『惑』依然使之铤而走险。

    此外,美国和日本也是信用卡a犯罪活动最为猖蹶的两个大国。美国是一个信用卡王国,除银行发行信用卡,各类巨型企业也加盟这一行业,截至1991年,美国的信用卡市场进额已过3500亿美元。所以,在美国信用卡满天飞,一个多卡的现象普遍存在。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美国每年因伪造,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损失5亿美元。

    在信用卡非常发达的日本,欺诈活动也日趋严重。在日本欺诈行为发生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用架空名义的信用卡合约或签约人不顾限额也超额使用;品质不佳的特约商户的不正当使用;不合法的金融业者与顾客合谋利用假广告等进行的不正当使用。据有关资料表明:日本每年因伪造信用卡及恶意透支损失达3亿美元。

    我国信用卡事业尽管发展较晚,但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也已日益增多,并呈出现下面几个特点:

    (一)一些不法外国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不断增多。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国银行为方便来华旅游者,给国家增加外汇收和放国外〃信用卡〃发卡的一些银行(公司)签订了代力〃信用卡〃业务的协议。由于代办〃信用卡〃在我国是一项新业务,现阶段国内尚未安装电脑控制设备,致使少数外来分子有机可乘。近期外国和港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我国境内采取以假充真、多提冒领等手段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已出现多起,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危害。例如,以原加拿大美尼亚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经理晴天 彼得雷(zentee peter let gh)为首的4名境外犯罪分子,盗用由美国加利福尼州三藩市美洲银行维莎(visa)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南京等地大肆骗领外汇兑换50。7万余元和骗购价8千余元的商品,就是典型的案例之一。

    (二)犯罪数额日趋增大,大案要案不断出现。

    信用卡又称电子货币,是金融机关或者专营公司向持卡者提供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者可以在指定的商店、饭店、银行等场所,凭以进行购物、消费、总汇、转帐等活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经济生活,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双重『性』一样,信用卡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就会被伪造或恶意透支,欺诈或诈骗发卡银行或他人的钱财,信用卡就成了他们的犯罪工具,再无信用可言。近年来,我国国内的一些不法之徒已经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犯罪活动,其犯罪手法之恶劣,情节之严重,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怵目惊心。他们贪婪的目标已不限于用〃信用卡〃进行普通的购物、消费活动;而是为了获取更大的不法之财,以供他们一生的享乐腐化,其犯罪数额也日趋增大。如1993年,云南省司法机关破获的熊彬、邢刚、陶江瑞、陶江明、田伟等伪造信用卡存款单据,企图非法占有2500万元一案,就是典型一例。1993年10月11日,两名改名换姓的罪犯在云南瑞丽屯洪口岸边防检查站落入法网。从罪犯的身上搜出2。9万多美元,4。4万多人民币和缅币1万盾。两名罪犯,一个是中国银行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票据交换员熊彬,另一个是中国银行昆明市分行会计邢刚。两犯交待,他们与同伙于1993年6月至10月,以偷拿、伪造单据等作案手段,诈骗银行2500万元巨款,已提取现金135万元分赃。根据熊、邢的交待,10月12日,公安机关缉拿了另一个同伙,玉溪高仓中学教务主任陶江瑞。罪犯诈骗的2500万元就是通过他的长城卡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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