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生涯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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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生涯四十年-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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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争论是关于一个名叫马乔里·费洛斯的妇女之死。她死于勒颈所致的窒息。加德纳作了尸体解剖,认为不可能是自勒,这样,验尸官陪审团就宣告是被人谋杀的。唯一有机会杀死她的就是她的丈夫,他们之间关系早就很坏。警察没有发现指控他的别的证据。警察局长问我,能否复查一下这个法医学鉴定,以便提供谋杀的法律证据,或者有无可能自杀?

大多数勒扼①(①原文strangling 译意包括勒死和扼死,但我国法医学已明确将两者分开,勒死是用绳索勒颈,扼死是用徒手掐颈。——译音)都是徒手的,当然总是他杀。一个人用手将自己扼杀是不可能的,因为当他开始丧失意识时,不可避免地要松开他那紧握的手,这样就会恢复过来。但在马乔里的案件中,用的是一条长统丝袜。这条长统丝袜在她的脖子上绕了两圈,又打了两个结。加德纳在尸体检查时发现有明显的窒息征象,但却不认为在她丧失知觉之前仍然来得及自己勒紧这条带子。

“关于这一点,你或许是正确的”我说:“但我相信她仍然能够勒死自己的。”实际上,这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

她的丈夫说,凌晨2点钟听到她咳嗽,这就非常接近所估计的死亡时间。加德纳在她的胃里发现了大量未溶解的安眠药;这对一个健康人来说也许不是致死量,但她的肺已被结核病破坏得布带窟窿,而且已出现心力衰竭的征象。没有人怀疑是她自己服下这样明显过量的药物。这或许是偶然的,但是更可能的是有自杀的动机。很可能在服了这种药物不久,就用丝袜勒颈了。这种药物可以引起静脉郁血和颈部肿胀,以致增加丝袜勒颈的压力。

加德纳反对,认为她还是不能够打双重结扣(平结)。因为在绕两匝并打好第一结后,即使她的意识还存在能够打第二个结,但袜子却太短了。他拿来那条丝袜。我们量了一下长度,它可伸长到46至48英寸。死者的颈围是13英寸。绕两匝是26英寸,每一端还剩下10至11英寸。我认为这已经完全足够了。但是加德纳坚持说:“没有一个颈围13英寸的人能够做到达一点。”我要他量量我的脖子。在相同的高度上,正好也是13英寸。我打算在奥斯登旅馆的休息室找一个隐蔽的地方,可是没有希望。我想起了只有一处才能提供必要的隐蔽……。

我们两人走进一间男厕所,到了里面,把门闩上,着手我们的实验。我将丝袜子在自己脖子缠两圈抽紧,希望在我失去知觉之前能打好两个结。虽然脸发青,看东西已经有点模糊不清,但我成功了,便松开了袜子,还没有喘够气,我就问:“怎么样?”

我们俩该有多傻呀!我们之中谁也没有冷静地想一想:用手扼紧脖子或迅速抽紧绕颈的绳索完全能够杀死人,就象日本的徒手自卫武术的砍劈一样——会突然死于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第二天的晨报便会有如下的大字标题:

辛普逊,被勒死在旅馆厕所:

著名的病理学家涉嫌被捕。

或者:内政部病理学家暴死之迷:

两人被锁在伦敦旅馆男厕所内。

直到我们穿过走廊,到旅馆的酒吧间时,我们这一行为的真正愚蠢性才开始被我们理解。我们不得不发笑,但我的观点成立了:不应该指控死者丈夫犯谋杀罪。

我没有再去试过。但英格兰中部一个同事想重复我的实验,结果晕了过去,幸好很快给警察救活。

马乔里的案子是不寻常的,但却不是独一无二的。也有过其他用绳子自勒的案例记载。但在我前廿五年的法医实践中,仅见过三例,包括马乔里这一例在内。而在此之前我已看了大约四万个各种类型的案例,我想这种案例确实是太罕见了。统计学也会骗人的,因为第二年,在另外的二千例尸体检查中,我却见到了另外三例。这就鼓励我将这六个案例写了一篇论文给国际警察机关报《国际刑事警察评论》,希望有助于全世界的警官避免错误或判罪不当。

这六例中有三例是很明显的,除自杀外不允许有其它解释。有一例是一个72岁妇女,在她的脖子上一条细绳绕了十八匝,紧得足够压闭静脉。没有打结,绳子两端松散在脚前,她的丈夫重病住院,她曾经声言要自杀。

另一例妇女57岁,脖子上勒了一个索套,活结打在左耳下,用右手缠住绳子的游离端,抽紧绳索。这是一个不寻常的例子,因为她的丈夫曾试图阻拦她。夜里他被她的呻吟和哭叫声吵醒了。她吞服了一盒安眠药,大约有32粒,然后她就离开房间,回来就用索套勒住脖子。她的丈夫尽力去解松它,但她的力气更大。她站在床边,一次又一次地抽紧索套,以致昏倒在地。她的丈夫在她死之前又一次试图松开索套,但是没有成功。最后他跑到另外一个房间,企图用煤气自杀,但被及时发现了。他对这个事件的说法得到证实。根据是死者紧紧抓住了绳子。解剖时发现胃中有明显过量的安眠药。

第三个明显自杀的案例是—个孤独的65岁妇女。被发现坐着死在椅子里。她的脖子用一条带子缠绕了一匝,在左耳下方打了个半结,再用一支铅笔插在半结上,再打另一个半结。就象上止血带那样将铅笔旋转几次,最后将铅笔的一端固定在下巴下面,另一端刺进锁骨上方的颈部。几年以后发生了一个同样的案例:一个男人用普通的绳子做成勒索套住脖子,把一根伞柄插入绳套内,再在他的头后旋转。可能因为不熟悉这种方法,使得历史学家怀疑拿破仑一世谋杀了皮克格鲁将军。将军在监狱中被发现用一条带子勒死。这条带子被一根拐杖旋转几次后勒紧,最后拐杖固定在一侧耳朵后面。脸上没有青紫现象。他杀的证据很少。那种认为那条带子是在他被勒杀后或闷死之后企图伪装而加上去的说法,似乎是非常牵强附会的。

我在《国际刑事警察评论》杂志报告的另外三个自勒案例更是有趣。因为它们很难与凶杀区别。其中一例是马乔里·费洛斯。另一例是一个82岁妇女,被发现平静地躺在床上,穿着睡衣,头在枕头上,脸朝上,一条长统袜子缠着脖子,紧紧地绕了两圈,在胸前打了个半结勒紧。仅出现很轻微的窒息征象。解剖时见到胃里有许多阿米妥①(①一种安眠药。——译者)胶囊,部分已经溶解。显然是她吞服毒药没有立即死亡,便用索套勒自己的脖子。索套抽得足以阻塞血液流通,但这不是致死的主要因素。房间整齐,没有一点凌乱,房门从里面反锁着,钥匙还插在锁眼里。

在这六例之中,最难办的是贝克郡的一个73岁妇女的自杀,她被自己的儿子发现死在她的卧室地板上。有一段绳子紧紧地缠着她的脖子,绕了两圈,在右耳下方打了个双结。她的右手食指有轻微损伤,少量流血污染了地毯。如果她的儿子能象一个侦探那样,在病理学家到来之前不去接触尸体,那么他就会少些麻烦。而他却象通常做儿子的那样:把绳结松开,又把绳子解掉,然后想把他的母亲救活过来。无论是法医病理学家或是地方警察都没有处理过这样的案子。他们不敢肯定自杀者是否能够这样自勒。幸运的是我能排除对他的怀疑。死者的假牙托掉在她头旁的地板上,我认为她很可能是坐在床上自勒然后倒下去,这时就损伤了她的手指。

在他杀勒死的案例中,法医病理学家常常要问,在受到攻击至丧失意识之间经过多长时间?在意识丧失到死亡之间又要多长时间?这些都是很困难的问题,答案有时使人惊奇。

1943年3月一个可怕的黄昏,至少有173名男人、妇女和儿童死于后来称为“地下铁道掩蔽所灾难”的事件中。伦敦中心响起空袭警报,人们跑下贝思尼尔·格林地下车站掩蔽所,秩序井然。突然一个带着小女孩的妇女摔了一跤,倒在一段楼梯的底部,跟在她后面的人停不下来,接着发生了可怕的自相践踏。当挤压停止后,找到了161具尸体,还有12例死在当地医院里。验尸宫委托我对4例不同年龄组的尸体进行解剖。

我认为每一例都死于压迫性窒息,在尸堆中胸部受挤压,经过解剖的4例中有3例的变异完全与迁延性窒息不同。在质询时我的鉴定是:“死亡可能发生得非常快,也许在被挤压后30秒钟内。”对这一点,有许多怀疑的意见,因为这与日常屏气的经验明显地不同。但希腊语“窒息”(asphyxia)的意思是:“无脉”,而不是“呼吸受阻”。希腊语也许比我们更接近真理。它含有我们采用这一词时失去了的解释。窒息包括许多因素,其中一些,例如颈部受压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是能够在几秒钟内致死的。这样的案例可能由于突然发生的抑制而没有预谋或蓄意的意思,而勒紧颈部几分钟,只能表示是蓄意造成严重伤害。这就是法律上误杀与谋杀的不同之处。

(伍新尧 郭景元)

5.地窖里的骨骸

当我处理每一个年青的病理学家都梦寐以求的象莫利·李费伯里所称的那种“一生难忘的案件”时,我才35岁。这个案件的确样样俱全。要不是战争的阴影使人惴惴不安,它本来会成为报纸的头条新闻,就象斯皮尔珀里年青时遇到的克里宾案件那样。

1642年7月17日,在帮忙清除伦敦南区沃西哈尔路被炸弹炸毁的浸礼会教堂时,一个工人用镐头撬开搁在教堂法衣室下面的地下室地板上一块很重的厚石板。石板底下躺着一具骨骸,骨上还粘有—些零碎的肉。他认为这是那次德国人大轰炸的另一个受害者的残骸,就用铲子将这副骨头铲了起来,头仍留在地上。

侦察警长哈顿和基林被叫去勘查,他们用棕色纸将骨头包成一小包,然后送到南瓦克的公共停尸室。第二天早晨我去到那里检查。看见一个干缩的子宫夹在躯干残余部分中,就知道这是一具女性尸体。头颈部有一些带黄色的沉积物。火焰已将她的部分头颅、髋部和膝盖烧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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