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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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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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1)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2)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3)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率、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1) 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当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2) 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3) 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4) 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 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 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 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 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6) 会计人员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1) 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2) 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3) 系统地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4) 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7. 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 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还对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基本职责以及聘(任)用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外,该条例第七至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各等级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其内容包括:

1. 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 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会计员主要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

(2) 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助理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者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2)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师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胜任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务;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3.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等。

(2)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管理一个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4.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高级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的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等。

(2)高级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以上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规定限制。

(二)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根据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补充的规定,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考代评。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精神,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2000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试级别、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聘任制度、证书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一年内一次通过合部科目考试的方法。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精神,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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