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国家-谁在与世界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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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国家-谁在与世界作对?- 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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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的全部内容。但这并没有阻止博尔顿,他在会议的最后一天干脆建议解散该委员会。几个月后,美国坚持要将化学武器公约核查小组的组长解职,理由是他对财政管理不善。但根本没有人相信。正如英国的雷爵士所指出的,美国拒绝交纳应付款项才是造成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很多人认为,真正原因其实在于这位核查小组的负责人计划对美国进行突然检查。 

主权胜过人权  

  美国还以类似的方式拒绝了一项旨在加强1987年签订的《反折磨公约》(很多人认为这是因为美国不愿意让人检查关押在关塔那摩湾的塔利班俘虏的情况)的协议;拒绝了《消除各种形式歧视妇女公约》,还拒绝了《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原因在于思想保守,担心这样会干涉“家庭价值观”)。 


  但在所有这些国际条约与公约的拒签之战中,最主要的是在国际刑事法庭条约问题上的摩擦。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在与国际社会交往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概念上及机构上的难题全部戏剧性地展露无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大屠杀行为的揭露催生了1948年的《禁止种族屠杀公约》,这正是国际刑事法庭构想的基础。在呼吁各国签署禁止种族屠杀公约的议案中,联合国同时邀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研究成立一个国际法庭的可取性,以便将种族屠杀的责任人推上法庭接受审判。长话短说吧,20世纪90年代初,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发生的暴行催生了两大进展。在美国的敦促下,专门就南斯拉夫和卢旺达问题组织了国际刑事法庭,对在这两个国家犯下种族屠杀罪行的刽子手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草拟了一项法令,拟成立讨论已久的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六七月间,罗马的一次特别会议将这项法令拿出来,提请联合国表决通过。 


  理解这次重要会议上激烈争论的主要问题很重要。首先是这个法庭的独立性问题。它受理每个案件时是均需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其审判权,这样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美国、俄罗斯、中国、英国和法国)便可有权否决,还是给予它一定的独立权?第二个涉及到公诉人的独立性以及他或者她能否任意提起诉讼的问题。还有就是所谓的许可体制问题。这个法庭应否有绝对审判权,可以对世界任何地方发生的任何相关罪行提起诉讼?还是每个案件均需得到罪行发生国或被控人国籍所在国的许可?这个法庭是否有权审判内战中犯下的罪行?第四个是国家审判权和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权的问题。如果国家法庭已开始启动自己的司法程序,国际刑事法庭是否还能提起公诉?最后是审理历史案件问题。比方说,这个法庭能否因基辛格被控对1971年智利的政变负有责任而对他提起诉讼审判? 


  当然,每个问题都可能涉及对国家主权的干涉,并且在美国看来,很可能会被反美政权出于政治目的而用来对付美国公民。推动成立这个法庭的艰难进程的是所谓的“观点类似集团”,这个有六十个成员国的组织包括美国在世界上的大多数盟国,主席国是加拿大。尽管美国一直声称它在原则上支持成立国际刑事法庭,但它明确反对成立一个可以不征得美国同意就起诉美国公民的法庭。美国尤其对德国提出的绝对审判权概念深恶痛绝,并威胁说将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把这一点写入法令。美国对这一点的关注极为强烈,以至于有报导称,国防部长科恩把它和美国在德国的驻军联系到了一起。在对这五个问题展开争论的过程中,主要是美国和“观点类似集团”在唱对台戏,其它国家只是袖手旁观。但到底还是美国占了上风,将这份法令草案打了不少折扣。在法庭的独立性问题上,美国想要每个案件都经过安理会的批准。起初,安理会其它常任理事国也支持美国的立场,但当英国因为这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站不住脚而放弃了这一立场时,大坝即溃,美国最终被孤立了起来。最后会议决定,为了保证它作为独立法庭的可信性,国际刑事法庭无须安理会事先批准即可提起诉讼。不过,为了避免出现草率随意或出于政治目的的讼案,各方同意检查官若要开展调查须得到国际刑事法庭法官组成的一个小组的批准。会议还决定,安理会可通过决议阻止国际刑事法庭的任何一项调查。在审判权的问题上,美国获得了部分胜利。绝对审判权被摒弃了,这项法令的最终条文规定,只有在罪案发生国或被控人国籍所在国同意或为国际刑事法庭条约缔约方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庭才能采取行动。在内战问题上,美国遭到了小小的挫折,决议支持国际刑事法庭拥有对内战中所犯罪行的审判权。但在国家审判权和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权问题上,美国取得了重大胜利,会议议定,只有在国家法庭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庭才能提起诉讼。会议还议定各国可以在7年时间内不接受国际刑事法庭对战争罪的审判,但这段时间不得延期。到最后一分钟,美国仍想争取到非成员国的国民在执行官方任务时的特殊豁免权。这将会使政府有权随意阻止国际刑事法庭对本国国民的起诉,损害这个法庭的可信性。美国没有达到目的,但美国确实成功地将国家安全列为拒绝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的理由,并且使奉上级的指令行事成了辩护的理由。另外各国还有两次反对和诉请该法庭审判的机会。 


  然而,以上没有哪条能让美国满意,于是它和中国、伊拉克、利比亚、也门、卡塔尔及以色列一道,投票反对成立国际刑事法庭。最终投票结果为120票赞成,7票反对和21票弃权。这项条约只要有六十个国家签署,国际刑事法庭即可开始运转。 


  国际社会对美国意愿的挑战,使美国对这个法庭的成立展开了一场名副其实的讨伐战。克林顿总统在他任期的最后一天签署了这项条约,但只是为了让即将上台的布什政府能有机会和联合国一道来完善这个法庭。然而,布什政府却早早就暗示它可能会走到撤签的那一步。2001年秋,参议院通过了由参议员赫尔姆斯提交的保护美国军人法案,这项法案将禁止美国以任何形式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并禁止美国向任何支持该法庭的国家提供军事援助。这项法案还提出,美国可使用任何方式,包括武力,解救这个法庭关押的任何一名美国公民。正是这句话使这项法案得到了一个绰号,“入侵海牙法案”。这个法案没有成为法律,但却成了限制美国和国际刑事法庭合作的措施。 

  当年冬天到2002年春天,法庭成立所必需的六十个签约国显然很快就要凑够了,这时,美国政府开始向各国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阻拦它们在条约上签字,结果劳而无功。4月11日,第六十个国家签署了条约,法庭开始运转。此时美国采取了极端行动。副国务卿博尔顿前所未闻地致信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通知他美国实际上正准备将其签名从条约上抹去。他解释说,美国“在世界上承担着独特的责任,要帮助人们保卫自由并推动人道主义事业的发展”,因而美国人可能会成为出于政治目的而进行诉讼的目标。所以,美国拒绝成为这项条约的缔约方。 


  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尽管该法庭在美国没有审判权,但美国公民却有可能在国际刑事法庭缔约国境内活动,法庭最后还是可能会不经美国政府同意就对美国公民行使审判权。美国官员认为,在美国政府不是缔约方的情况下,让美国公民在任何地方受这项条约的约束都是不公平的。反对者则指出,如果美国人在国外犯下一般罪行,外国政府有权不经美国政府批准而提起诉讼。如果犯下暴行,那该国政府完全有权力委托国际刑事法庭进行诉讼。此外,美国只要签了这项条约,就可以对任何此类诉讼的进程施加极大的影响。他们还强调指出,尽管美国确实在全球热点地区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并不是只有美国如此,法国、英国及其它国家在各个冲突地区均驻有部队或人员,他们似乎与法庭并无摩擦。最后一点,即便美国人在别国被起诉,根据该法庭的规定,美国也有权先行起诉。只有在美国拒绝调查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庭才有资格介入。反对此论点者则认为,如果美国认为指控毫无道理,可能会有充分的理由不去调查。 


  但这次争论的不是非实质性论点,而是权力问题。美国官员展开了施压活动,想迫使签署了该条约的国家专门与美国签署双边协议,允许美国公民在该国的领土上免受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在欧洲,这种做法使得美国政府和欧盟发生了冲突,后者警告罗马尼亚和波兰等国家,屈服于美国的压力可能会影响它们欧盟成员国的候补资格。 


  美国威胁说,如果安理会不批准美国所有维和人员永久免受该法庭的审判,它将从波斯尼亚开始,否决所有联合国现有维和任务的例行延期。安理会最后勉强给了美国人一年的豁免权。这不过是一种挽回面子的半拉子解决办法,但安理会表示会每年都延长这一豁免权。看上去美国似乎取得了胜利,但墨西哥大使阿道弗·阿吉拉尔·辛塞尔的发言道出了很多人的心里话,他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是不对的。”另外一位来自美国最早、最亲密的盟国的大使私下对我说了本章引语中那句话:“美国总是宣扬法制,到头来却总是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 


  约翰·博尔顿和杰西·赫尔姆斯在本文中已多次出现,他们集中地体现着一种体制上的关键性特征。众所周知,他们两位都是“保守的共和党人”,这一般意味着他们致力于“自由”事业,并且不信任政府。他们将美国看作是世界上最民主的政府形式,坚定地倡导美国的信条,并把美国的力量和生活方式看作最终的模式,随着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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